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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4-12-18 22:38:2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 们的光荣任务。”这既体现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也为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要回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秩序建构与制度建设的不平衡问题已较为突出。这对新时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当前,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应当立足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充分反映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尤其是人民对权力制约、权利保障与公平正义等的需求。

(二)要协调全面深化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立法并不必然滞后于改革。相反,立法要引领和推动改革走向深入,这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遵循的逻辑主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协调好改革的“变”与立法的“定”之间的关系, 坚持改革的“变”要依法而变,立法的“定” 不应是消极被动地确认改革成果,而应是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改革提供依据和指引,为将来的改革发展预留空间。

(三)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统筹推进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凸显人大在法治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定期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规定模糊、滞后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修订; 构建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 监督职责,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 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法治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完善立法、监督等程序,积极推进监察、司法等领域的体制改革。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

(一)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

(三)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力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有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所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即是指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情况。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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